廣東和盛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揭陽分公司(以下簡稱“采購代理機構”)受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陽市分行(以下簡稱“采購人”)的委托,擬對揭陽市分行現金清分業務外包項目進行單一來源采購,現進行單一來源采購公示。
一、該項目屬于下列第(1)種情形: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擬采購項目概況:
1、采購預算為:人民幣650,174.00元(按月據實結算)
2、項目編號:GDHS21JYFD06059
三、單一來源采購需求及相關說明:
(一)外包方要求
1、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在最近三年的經營活動中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2、具有完善的外包業務外包內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具備一定的抵御各類風險的能力,尤其對于業務流程中出現的風險事件具有及時完善的解決辦法和防控措施,同時承擔由于服務人員違規操作或操作不當引發的風險和資金損失。
3、具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和嚴密的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確保用戶的信息安全受到保護。
(二)服務要求
1、外包方比照商業銀行網點安全標準,建立安全的現金交接、清分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紅外監控、110聯動報警、震動報警等安全系統,保證現金安全。
2、外包方設置相對固定交接員2-4人,事先向銀行提供交接員備案資料。外包方需要增加或替換交接員,需提前1天向銀行提供交接員的中心蓋章后的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件、本人照片。
3.外包方應教育、督促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銀行的商業秘密,保證銀行業務利益不受損失,對銀行各類資料、業務數據等應按照銀行要求執行保密原則。
4.外包方保證從事現金清分業務人員必須是已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無犯罪記錄、無個人不良征信記錄且經審查合格、上崗前進行業務培訓,使之達到相當于銀行從業人員操作水平。
5.外包方應使用人民銀行認可的現金清分機具進行現金清分,清點后現金必須符合“五好錢捆”標準,加貼標準封簽,封簽上封捆員、復核員、日期、封包訖等要素填制完整。
6.外包方應對交接、清分、整理各流程進行無死角全程視頻監控,保持監控錄像最短時間不低于90天。
(三)安全要求
1、外包方需保證我行未清分現金簽交出庫后(銀行金庫)、至已清分好的現金簽交給我行(銀行金庫)前的安全,在此過程中發生的被盜、被搶等造成的損失,由外包方承擔賠償責任。損失金額以雙方交接確認的金額為準。
2、外包方應購買足額的“雇員忠誠保險”和通過押運安保服務提供“現金保險”,確保外包方在代理銀行現金清分業務時所發生的短、缺款事故,銀行可以得到足額賠付而不受損失。對于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的免賠部分,則由外包方負責賠付。
3.經過外包方清分的現金,銀行使用過程中發現短款、假幣,銀行出具證明、錄像等資料,確認為外包方責任的,由外包方賠付。
4、經外包方清點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的現金發生長短款或假幣差錯造成銀行經濟損失的,由外包方負責賠償銀行經濟損失。并在收到差錯單3天內賠償。逾期不賠償的,每逾期一天,應按差錯單所記載金額的2‰向甲外包方支付滯納金。
5、經外包方清點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的現金必須達到人民銀行要求的標準,長短款濃度、假幣濃度、夾雜率等考核指標不得高于當地人民銀行的考核指標。
四、資格條件:
1、供應商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2、供應商必須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3、供應商必須符合相關的經營范圍;
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價。
五、擬定供應商名稱 :
廣東樺龍保安押運有限公司
六、公示時間
自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12日。登記截止時間2021年6月12日16:30(北京時間)。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1、 采購人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陽市分行
采購人地址:揭陽市東山仁義路以東新陽路以北宏光大廈
采購人聯系人:柯小姐
采購人聯系電話:0663-8165298
2、 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廣東和盛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揭陽分公司
采購代理機構地址:揭陽市揭陽大道以東、市自然資源局以北
采購代理機構聯系人:陳小姐
采購代理機構聯系電話:0663-8275777
采購代理機構傳真:0663-8275779
廣東和盛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揭陽分公司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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